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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、十四、十五课 综合指要

导读:生灭断常,一异来去八类,都是未见性者,对于真如理体,妄事测度的断语。因佛性法性,皆离此八边,所以这些推测,难免陷于:由遍计所执,而生起的非量,成为一偏之见,与实情相违反。其实,真如理体,是八类皆非,可以都给加上一个不字,所以才称为「八不」...

第十三、十四、十五课 综合指要

1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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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灭断常,一异来去八类,都是未见性者,对于真如理体,妄事测度的断语。因佛性法性,皆离此八边,所以这些推测,难免陷于:由遍计所执,而生起的非量,成为一偏之见,与实情相违反。其实,真如理体,是八类皆非,可以都给加上一个不字,所以才称为「八不」。但若更说得澈底一点:凡是属于对待范围内的名词,如有无、是非、染净、虚实、善恶、大小、青黄等,一概不是。如此则直可说为千不万不,举八不者,亦不过说个大略,聊当举例耳。

2.

目宇宙一切现象为万有,万象、万物、万法、这万法都不过是代表多数,并不是确实的数目。后来小乘俱舍宗,立七十五法,成实宗立八十四法,大乘法相宗立百法,也都是各就其见解,约略标出,因为实际上,是没办法指出确实的数目来。学人必须了解:这些七十五、八十四、一百、皆属于臆造,数字虽殊,用意则完全一样。其所标的品类,虽有详有简,然其大体,则系相同。亦如六方、十方、皆成同一的球形,等无大小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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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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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那识并不造善恶业,故属于无记,无记者:非善非恶也。但因执我,致与四烦恼常俱,所以属于有覆,有覆者:以染污为性 。 单就字面上看:虽有覆而无记,可知它仅是一种执著,并未发为行动。也即是说:已起惑故,不如第八识之无心,未造业故,又不同学六识之妄动。介于八六之间,而保持其独有的个性,这便是末那识的特徵。因为它是潜意识,不共无明,故虽恒审思量,而不易被察觉。所以小乘与外道,在第六识之外,就不知有此识存在,他们尚不知有七,又何知有八。然而单就吾人的慧解观察:众生时时事事皆执我,以我为出发点。可知在第六识的背后,必另有一种极厉害的我执存在,促使第六识,以其意

志为意志。而利己利他。潜滋疑慢,这不是末那是什么?其次,在前六识造了业之后,必另有一个所在,来记录寄托其历次的善恶习气,然后由这些薰习成熟的习气,再一一发为苦乐的果报,如此秩序才不紊乱,数量才不漏落,这不是阿赖耶是什么?再次,当酣睡时,闷绝时,皆失去知觉,证明第六识已经停止,在报身上,如果仅有六识,那么,停止了便是间断,间断便是死亡,此时不死亡者,必定另有其他物事,在维持寿命,这不是阿赖耶又是什么?凡是不用慧解,而但凭第六识粗浅的推断,作为凭依,这是世人的通病。真正的学者,是当以理智来思考一切,不宜同于流俗,硬把自己所不知不见者,断定为无。

4.

既是无为,则离名言施设,原不应有六种名目,无为法所以有六种者,也是随顺世俗而立,期于启悟学人,所以才假设文字。其实只有真如无为,才是佛性的无为,余五种皆方便说也。

5.

世界所以这样乱者皆,出于自私的一念,这自私的来源,就是由于末那的执我,所以一切众生的末那识,若不转智,则天下永远不得太平。世界上每一角落,不论人对人,人对动物,动物对动物,全是以强凌弱,相吞相杀。若欲去此自私之源,将末那识转成平等性智,变自利为利他,或自他两利,则竹须仗第六识,作我法二空观,及慈悲平等观,作为下手方便,才能收效。世界各国科学家政治家,多受过高等教育,然而谁不是在作自私的打算。凡私于自己,私于人类,私于其国家民族,皆远平等博爱之义,皆名自私。可知这一事不是教育所能为力,而是要依佛法,修观转识,发大乘心,念众生苦,才有办法。

6.

毗昙执有应破,成实执空也应破,外道执断执常应破,大乘执有所得也应破,那么,佛法究竟是有是无?是断是常?是有所得或无所得呢?关于这一问题,实在很难作一个肯定的答覆,真是说来话长。现姑撰八句作答,冀启悟门,参而破疑,亦可达无留滞处:缘生故不有,修持并不无,相续原非断,变异又非常,分证姑名得,还原得什么?能明此一性,诸碍悉皆通。

7.

因有善恶,果则无记者:是言由因所得的果报身,可以为善,亦可以为恶,故名无记。譬如造善业而生天,则天人之身,属于无记,因其可以为善,亦可以为恶也。造恶善而生三恶道,则三恶道之身,亦属无记,因其可以为善,亦可以为恶也。果现行时,中途若遇大善恶业渗入,则渗后所生之新果,可能与原来之因性不符。如贫穷人,作一大善事,可能变为富裕;长寿人、作一大恶事,可能变为短命之类皆是。但是,恶因变为善果,必其后作善业之力,远超前因,果虽变为善,而前因之恶,亦必酌算在内,经过扣除而后得此果,如负债千金人,忽因功获奖万金,除还债外,则其实得者为九千。善因变为恶果,必其后作恶业之力,远超前因,果虽变为恶,而前因之善,亦必酌算在内,经过扣除而后得此果,如囊有千元人,忽因事罚锾五千,除已有一千外,所负之债为四千。上列前后两例,每一例皆有两重因果,因有善恶性,果则但凭因而得,并不能离因而有,亦不能颠倒,如善大生恶果,恶因生善果之类,盖果离因而有,或与因性不符,皆不合理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