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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论要解》第一卷--观六情品第三

导读:问曰:经中说有六情,焉得谓一切法空?所谓:...

《中论要解》第一卷--观六情品第三

中论要解 作者:释智谕

观六情品第三

问曰:经中说有六情,焉得谓一切法空?所谓:

[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]

眼耳鼻舌身意,是为六情。眼能见色,耳能闻声,鼻能嗅香,舌能尝味,身能觉触,意能知法。是知一切法有,焉能谓一切法空?

[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]

论主答曰:是眼则不能,自见其己体。

今仅论眼根,则可例知余根。汝谓眼能见色。当知眼根本身即是色法,见应先见近,后及还,若谓眼能见色,理应先见自色,后及余物。今者近色尚不能见,何能远见余物?

问曰:眼虽不能自见其色,但能远见他色。譬如火虽不自烧,却能烧他。

[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]

答曰:汝举喻不当,火喻不能譬喻眼见法。例如过去未来现在互相形成。已去未去形成去时,已去去时形成未去,去时未去形成已去。眼见色亦复如是,如经云缘眼色生眼识,三事和合触。触有六种,曰眼触耳触鼻触舌触身触意触,眼触名之为见。

然此见是因缘生法,无有自性。眼根与色和合,乃有眼识。眼根与识和合,乃能见色。眼识与色和合,乃成眼见。此见不在眼,不在色,不在识,必待三事和合,方假现有见。

假设见在眼根,见既在眼,应是无色仍能见物。今无色则不能见物,当知见不在眼。有色始能见色,无色不能见色,似是见在色。若见在色,应是色见眼,焉得谓眼见色?见亦不在识,若见在识,应是无眼无色,识应自见。且经有明文,缘眼色生眼识。若无眼无色,何有于识?故三事和合触,乃有于见。既然因缘和合有见,故知见本空也。

所以其道理已于已去未去去是时中总答,火不能喻眼见法也。

[见若未见时则不明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]

缘眼色,生眼识,三事和合触,名之为见。见若未见时,乃眼色识三事未和合,尚未成触之时也。未成触时,则不名为见。

而言见能见,是事则不然。如果眼色识三事未和合,而言见自能见,是事则不然。

[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]

见不能有见,谓见不能自见也。见若欲见,须待眼色识三事和合触,方能有见。既然见是三事和合而有,当知见无自性。无自性云何能见?故曰见不能有见。

非见亦不见。非见即三事未和合成触时,此时亦不能有见。换句话说,三事和合之见无自性不能见色,未和合时无见,亦不能见色。

三事和合不能见,未和合无见亦不能见。若已破于见,则为破见者。见者即人,人为能见者。

破于见,即破三事和合见,及破未和合之非见。云何和合见,及未和合非见,俱无见者之人呢?假使眼色识三事和合触中有人,则应为眼色识人四事和合成见。若无人和合,则和合中无人。以理推寻,于和合中,眼还归于眼,色还归于色,识还归于识,则何处有见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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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见中无三事和合,无眼色识,焉得有见者之人?以离眼色识,别无有人故。故曰若已破于见,则为破见者。

[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]

所以离见或不离见,见者皆不可得。以无见者故,则能见之眼,所见之色云何可得?何有见,能见之眼也,何有可见,所见之色也?

[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]

见可见无故,识等四法无。杂阿含经云缘眼色生眼识,三事和合触,缘触受,缘受爱,缘爱取,缘取有,缘有生,缘有生,缘生老病死……

既无能见之眼与所见之色,识则不生。无眼色识故,则触性空,触性空故则受性空,受性空故则爱性空,故曰识等四法无。

爱无则取无,取有四种,即欲取、见取、戒取、我语取。故曰四取等诸缘,云何当得有?如是取无则有无,有无则生无,生无则老死无。终至不生亦不灭也。

[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]

同理则知耳鼻舌身意,声及闻者等亦无,皆同于眼及色尘也。